胜诉案例|婚内财产约定效力获法院支持,姚小芳律师团队助当事人成功追回29万售房款

  • 2024-06-21

01 案件详情

李某与张某栋(均为化名)于1992年登记结婚,2003年曾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,后为共同照顾未成年子女,二人于2004年复婚。复婚期间,张某栋长期痴迷于玉器、字画、文玩等收藏品,几乎将个人全部收入投入其中,不仅拒绝承担家庭日常开支,还因盲目投资累积了高额个人债务。家庭生活开销及子女抚养费用,全部由李某一人独立支撑。

2014年,为帮助张某栋偿还个人债务,夫妻双方决定出售名下唯一住房,所得售房款共计178万元,在偿还银行贷款120万元后,剩余58万元全数用于清偿张某栋的个人负债。当时张某栋曾口头承诺,其中29万元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予以返还。然而此后张某栋并未收敛,依然大肆挥霍家庭财产,甚至因投资被骗一度轻生,经抢救脱险。加之女儿强烈反对,李某始终未能下定决心再次离婚。

为规避持续存在的债务风险和财产流失风险,2025年1月,双方自愿签署了《夫妻财产约定》,明确约定案涉品牌轿车归李某个人所有,同时张某栋须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向李某支付29万元卖房款。但约定期限届满后,张某栋拒绝履行付款义务。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,委托代理律师团队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款项并确认车辆归属。


02 律师介入

代理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,第一时间梳理了当事人的全部背景情况,发现李某此前已因张某栋的个人债务卷入多起诉讼。彼时张某栋已被列为被执行人,每月退休工资均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,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。若不能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明确财产权属,李某的合法财产极有可能被牵连执行,其切身权益将面临严重威胁。

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,代理律师团队提炼出三大核心难点:第一,如何打破司法实践中“不离婚即不分财产”的传统裁判惯性;第二,如何充分举证证明案涉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,而非恶意串通转移资产、逃避债务;第三,如何有力证实张某栋长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、伪造个人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,从而为婚内分割财产提供法定依据。


03 办案经过

(一)庭前沟通,回应法官疑虑

案件立案后、开庭之前,承办法官与代理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沟通,明确表达了初步顾虑:按照通常裁判思路,夫妻未解除婚姻关系,原则上不支持婚内分割共同财产;同时法官也担心本案的《夫妻财产约定》可能是双方合谋转移资产、规避外部债务的工具,因此最初倾向于驳回诉讼请求,并表示尚未找到同类支持判例可供参考。

(二)系统梳理海量证据,还原完整事实

为全面还原案件事实,代理律师团队系统整理了近500页证据材料,涵盖结婚证、房屋买卖交易凭证、车辆登记证书、张某栋多年文玩收藏消费明细、住院病历、过往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等。整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,清晰证明张某栋累计花费超过200万元用于个人收藏爱好,长期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且其相关负债均属个人债务,与家庭共同生活毫无关联。

(三)检索类案判例,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书

针对法院缺乏参考判例的现实困难,代理律师团队多方检索并整理出多份同类生效裁判案例,装订成册后提交法院,同时专门撰写了案件说明和法律意见书。团队紧密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详细论证案涉《夫妻财产约定》是双方为防范财产风险、维系婚姻关系而自愿签署,内容合法有效,完全符合婚内主张财产权益的法定情形,绝非恶意逃债行为。通过扎实的证据展示和充分的法理阐释,逐步打消了法官的疑虑。


04 案件结果

经开庭审理及证据核查,法院最终认定:李某与张某栋签订的《夫妻财产约定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张某栋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,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。

法院据此作出判决:张某栋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某支付卖房款29万元;同时确认案涉品牌轿车归李某个人所有。法院还进一步明确,该婚内财产约定仅在夫妻内部产生约束力,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,案件受理费也按双方责任比例合理分摊。至此,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支持。


05 案件亮点

本案在家事财产纠纷领域具有典型示范意义,成功突破了“不离婚即不分财产”的传统审判思维定式,精准解决了婚内财产约定效力认定及婚内确权难等实务痛点:

  • 第一,突破常规裁判思维,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绝对禁止分割或确权夫妻共同财产,当一方存在挥霍、毁损共同财产、伪造个人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时,另一方完全有权依法主张分割;

  • 第二,清晰划定法律边界,准确区分合法的婚内财产约定与恶意规避债务行为,通过完整证据链还原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,证明其初衷是保护自身合法财产,而非转移资产逃避外部债务;

  • 第三,充分彰显证据组织、类案检索和法理论证在疑难家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,即使裁判思路初始偏向保守,充分的专业准备仍能有效扭转局面,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。


06 代理律师团队温馨提醒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,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的归属。合法、自愿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,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。
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分割共同财产,但若一方存在挥霍、转移、损毁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,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,要求婚内分割财产。

同时,婚内财产约定仅对内生效,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,切勿试图利用此类协议恶意逃避债务,否则相关约定将被认定无效。日常生活中,若发现配偶存在大额非理性消费、背负个人债务等异常情况,务必妥善保存消费记录、支付凭证、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,为日后维权打下坚实基础。如遇夫妻财产纠纷,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,借助合法途径守护自身权益。


姚小芳律师团队-官方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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